原创2018-01-16AWS阳光姐澳村华尔街
AWS导语
题记:圣诞老人在圣诞夜忙着送礼物的同时,国家发改委也没闲着,于2017年的boxing day 给大家送来了第11号令,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这么快就过去了,由于2016年底实施的外汇管理政策,小编明显感觉到2017年的中国企业跨境收购速度放缓,交易量降低。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除了几个大型的项目支撑,整体数量上较前几年明显减少。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4日公布的国办发[2017]74号文件对境外投资更是雪上加霜,其中明确限制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以及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众所周知,房地产市场是目前带动澳洲经济的主要动力,中资投资商、开发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名与跨境交易相关的从业者,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第11号令,及时掌握中国政府对跨境交易的态度以及11号令对未来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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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澳村华尔街对任何读者依赖本文提供的信息和看法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我们建议读者咨询专业投资意见。
投资活动
11号令明确了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或开发权,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或经营权,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敏感类项目
11号令中通过定义“敏感类项目“来对项目的备案或者审批提出要求。项目敏感与否取决于国家/地区以及行业。
敏感类国家/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发生战乱的,以及根据中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投资不属于敏感国家范畴,因此完全取决项目是否涉及敏感行业。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名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国办发〔2017〕74号指导意见对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及禁止投资的行业规定如下: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为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核准VS备案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两种,核准或者备案。凡敏感类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非敏感类项目则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金杜律师事务所总结了11号令下各类投资应履行的监管程序如下:(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17/12/articles/corporate/热点
解读: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第11号令《企业境外/)

3亿美元是个坎儿
3亿美元的投资额是一个分水岭,投资额到底包含了哪些相关费用呢?
一般来说,投资额被理解为投入资金或者交易对价。其实不然。11号令明确规定中方投资额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这个规定相当宽泛,基本上杜绝了通过调整交易结构来规避审查的可能。
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前期费用(例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资源勘探费等)也需要根据11号令来进行核准或备案。经核准/备案的前期服务费也必须计入项目投资总额中。
政府工作时限
在大型项目的竞标过程中,有两点客观要求大大降低了中资企业在澳洲投资的竞争力:其一是需要中国相关部门的批准(例如发改委),其二是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批准(FIRB)。这意味着时间上的延迟以及交易的不确定性。比如说,2016年的新南威尔士州的电网私有化项目,中国国家电网由于没有通过FIRB审批而与优质资产失之交臂。
11号令对政府工作时限提出了明确规定,比如:
-如需项目评估,评估不超过30工作日(复杂项目不超过60工作日);
-核准决定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备案机关于7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可申请延长。
希望此举可以把审批程序对中资企业竞争力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的降低。此外,11号令还把取得核准/备案作为交易实施/交割条件,符合国际常规。
通过境外企业投资
11号令对中国企业通过境外控股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求最为宽松。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只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情况报告,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项目则无须备案。
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也适用于11号令的规定。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的投资则不适用。
如果您对此文有任何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小编联系。
Until nex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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